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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合同,备注到期续约,这样有效吗?

发布时间:2025-11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您问“签订合同,备注到期续约,这样有效吗”,这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。以下结合法律依据进行分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规定:“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,一般包括下列条款:(一)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;(二)标的;(三)数量;(四)质量;(五)价款或者报酬;(六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(七)违约责任;(八)解决争议的方法。” 合同备注“到期续约”若仅为简单表述,未包含上述条款中关于履行期限(续约多久)、标的、价款等核心要素,属于内容约定不明确,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,因此该备注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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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签订合同,备注到期续约”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备注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。如果合同备注仅写“到期续约”,未包含续约期限、条件等核心条款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条关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,该备注可能因内容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无效。例如,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,备注“到期续约”,合同到期后乙主张自动续约,甲则认为未约定续约期限而拒绝,此时该备注因缺乏核心条款可能无效,乙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。
2. 事实合同关系认定不清的风险。合同到期后,双方未签订续约协议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,可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,但事实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,若一方突然终止履行,另一方难以依据原合同备注主张权利。例如,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,备注“到期续约”,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供货付款,但未明确续约期限,后甲突然停止供货,乙无法依据备注要求甲继续履行,只能按事实合同关系处理,维权难度较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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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签订合同,备注到期续约”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:
1. 法律法规对特定合同的续约有强制性规定。例如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,续订劳动合同的,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、订立劳动合同的,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此时,即使劳动合同备注“到期续约”,若符合法定情形,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而不能仅按备注内容处理。
2. 合同中存在其他与备注冲突的条款。如果合同其他条款中对续约事宜已有明确约定,且与备注内容不一致,此时可能优先适用合同其他条款。例如,合同正文约定“本合同到期后,如需续约,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”,而备注写“到期续约”,则正文条款与备注冲突,通常以正文条款为准,备注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3. 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明确表示不续约。即使合同备注有“到期续约”的内容,但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已明确向对方表示不续约(如发送书面通知),则该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备注中的续约约定无法实现,合同到期后终止。例如,甲与乙签订服务合同,备注“到期续约”,但合同到期前甲书面通知乙不再续约,此时乙不能依据备注要求甲必须续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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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提到的“签订合同,备注到期续约”的效力问题,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以下为您分析不同情形下的有效性:
签订合同仅备注“到期续约”通常不直接产生自动续约的法律效力。
1. 若备注内容仅为“到期续约”四个字,未明确续约期限、条件、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,则该备注因缺乏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,无法构成有效的续约约定。
2. 若备注中除“到期续约”外,还明确约定了续约的具体条件(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自动续约一年)、续约后的权利义务(如沿用原合同条款)等内容,且双方签字盖章确认,则该备注可能构成有效的自动续约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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